整型首页 整型医院排行榜 整型医院哪家好 全国十佳整型医院 正规公立整形医院 整型项目大全 全国整型医生 整型美容资讯

女子在深圳阳光整形美容医院做双眼皮整形手术失败获赔2.78万元

2021-05-11 18:05:26  

此前市民陈靖(化名)因在深圳阳光整形美容医院做双眼皮整形手术失败,后起诉医院(双眼皮整形手术的常见方法 双眼皮眼睛之美的差异)。(此前报道:深圳女子双眼皮手术后被诊断“术后畸形 ” 起诉阳光整形)陈靖表示,4月14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阳光整形应赔偿其总计27800元。对此,阳光整形回复表示,医院暂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 南都记者联系罗湖区人民法院得知,该判决书为此案民事诉讼一审判决,目前处于送达仍未生效阶段,原、被告自判决书签收之日起15天内未上诉,则该判决书生效。(事件回顾:深圳女子双眼皮手术后被诊断“术后畸形 ” 起诉阳光整形)

法院判赔总计27800元

2018年,陈靖在深圳市阳光整形医院接受“切开重睑术+内眦赘皮矫正术”手术,术后眼睛肿胀7个月无法恢复,对生活、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术后两年中,陈靖走访多处医院,希望修复眼部出现的这些问题。但许多医生以眼部组织结构受损严重,无把握修复好为由,拒绝了陈靖的手术。

2020年12月,陈靖以手术失败、违规手术等多项主张通过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阳光整形,今年4月14日,陈靖收到法院判决书。据陈靖提供文件显示,原告为陈靖,被告为深圳阳光整形美容医院。

对于此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医疗费用人民币 7800 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修复手术费用及交通住宿费用共计 20000 元。驳回原告陈文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21 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

阳光整形对此回应表示,目前暂未收到法院判决书。对此,记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证实,该判决书的确已发出,目前处于送达仍未生效阶段。罗湖法院指出,根据我国实行的法院体系,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目前是一审,原、被告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拥有上诉权,可在15天内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就是最终判决。此外,罗湖法院还表示,自签后开始15天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则该判决书生效。

焦点:以鉴定结果为准的主张不被采纳

与医美消费市场呈爆发式增长表现一致的是,法院受理的医美纠纷案件也在增长。今年3月份,北京朝阳区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该法院受理的医美纠纷案件数占同期医疗纠纷案件数比例由2016年的10.8%已经上升至2020年的27.0%。

通常情况下,司法鉴定医美纠纷案件中常用的举证手段,但这与消费者的修复心理有一定冲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2019年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指出,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程序启动及进行耗时较长,部分就诊者在此过程中针对涉案医疗项目会自行发生在他院进行修复、改造的就诊行为,使得因果关系认定成为难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法院开庭前,陈靖已接受北京某医美机构的双眼皮修复手术,进而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罗湖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接受手术后感觉不适,被告工作人员在与原告沟通过程中明确承认“效果未达预期”,本院对被告有关手术是否成功必须以鉴定结果为准的主张不予采纳,据此认定案涉手术并不成功。

同时,鉴于被告建议施行修复手术及原告已另行求医修复,可以推定被告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被告应退还原告手术费 7800 元;但因未经鉴定且已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认定原告的过错程度及修复手术所必需的合理费用,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复手术费用、交通住宿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00 元。

不规范诊疗行为多发。涉诉医疗美容机构多存在:主诊医师负责制落实不严、病历资料缺失或记录不规范、医疗美容设计与美容方案记录缺失;诊疗行为操作不当、临床应用未经批准论证的“技术”;医用材料特别是植入假体等医疗产品来源不明等问题,进而引发医疗美容纠纷。医疗美容机构的过错比较集中,法院判决担责比例高。



整形医院排名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治疗的依据。整容有风险,一定要做好功课,选择正规医院和专业靠谱的整形医生是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

Copyright © 2005-2020 花季整形 版权所有